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買賣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買賣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民眾常以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所以買賣移轉時就沒有報繳契稅的問題,其實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移轉,應由雙方當事人檢附契稅申報書、公訂格式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原房屋所有人印鑑證明書向管轄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俟繳納契稅後才得以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民眾對於契稅課稅如有任何問題,可以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2014/10/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