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受贈供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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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受贈供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團法人附設之社會福利機構為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受贈土地,如經查明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各款規定,且該土地確係提供作社會福利設施使用,同時該財團法人附設之社會福利機構係經主管機關同意依社會福利相關法規籌設興辦者,得准予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開機構如屬籌設中之機構,自籌設至設立完竣以及日後營運,均依照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辦理者,也可准予免徵土地增值稅。惟經核准免徵之案件,稅務局每年均會辦理檢查,如經發現未依原許可事項辦理,或有土地稅法第55條之1所列情事時,除了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會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0/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