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查案件以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日為準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復查案件以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日為準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對於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以郵寄申請書方式辦理者,以寄發之郵戳日期為準。 該局表示,民眾如以郵寄申請書方式申請復查者,是以郵戳日期,還是以稽徵機關實際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作為申請復查是否已逾該條規定30日期間之認定,並無明文規定。但為維護民眾權益,財政部解釋凡採郵寄方式申請者,得以寄發郵局之郵戳日期為認定標準。所以民眾只要在期限內郵寄復查申請書,申請復查就屬合法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保障納稅義務人的權益,民眾應留意申請復查之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不予受理,喪失行政救濟的權利。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96至197,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該局網址:http://www.hltb.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

更新日期:2014/10/21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