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查決定後未繳半經移送強制執行,仍可請求繳半並撤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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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決定後未繳半經移送強制執行,仍可請求繳半並撤回執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除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請復查,且對於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或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或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外,應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為避免前開案件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對納稅義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依財政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釋,若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分署,或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10/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