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得申請退還所支付之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國際商務活動蓬勃,有鑒於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A foreign enterprise,institution,organization or association without a fixed place of busines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ROC),同一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應稅憑證彙總營業稅稅額達5,000元以上,得於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請退還所支付之營業稅,逾上開期限,不得再提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於99年7月1日施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於該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在本國境內合乎上述辦法所支付之營業稅達2,500元以上,得依前聞規定申請退稅。

國稅局呼籲:外國之事業、機關等符合上該條件,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外商參展退稅(Exhibitors VAT Refund System)專區申請書表項下登載列印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依限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以免逾期,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