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文書送達日期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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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文書送達日期及方式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8條規定:「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又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出之各種文書,應於送達後始發生效力。而為防止納稅義務人拒絕收受,阻礙文書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得為留置送達;對於行蹤不明者,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可以送達事由刊登新聞紙代替送達,前述二種送達方式,對於納稅義人均發生送達之效力。 該局提醒民眾,每年4、5、10、11月分別為使用牌照稅開徵及使用牌照稅營業用上期開徵、房屋稅開徵、使用牌照稅營業用下期開徵、地價稅開徵期間,請特別注意開徵月份,若於開徵期前未收到繳款書者或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玉里分局888-2047或利用網站(http://www.hltb.gov.tw)查詢更多更詳細的稅務資訊。

更新日期:2014/10/17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