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3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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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3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103年6月18日修正公佈使用牌照第28條條文,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分別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及2倍以下之罰鍰。財政部為使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裁罰有一致性準則,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裁罰倍數參考表」,修正重點如下:(一)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1項規定者,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一年內經第二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二)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2項規定者,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一年內經第二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1.2倍之罰鍰。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879999。

更新日期:2014/10/1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