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立無租賃申明如有不實,涉及刑罰,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書立無租賃申明如有不實,涉及刑罰,不可不慎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戶籍因故借予他人設籍者,如確無租賃情事,可由土地所有權人及設籍人各出具無租賃情形申明書後仍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移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規定。但為顧及民眾或有因故將戶籍借予他人設籍但無實際出租之情形,所以,有上開權宜之規定;若查有實際租賃行為,雙方卻仍出具無租賃情形申明書,經查明屬實者,稅捐稽徵機關會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辦理舉發移送。   

  該局呼籲,在填寫無租賃情形申明書時,應詳閱申明書上記載之相關規定,避免涉及刑罰,得不償失。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4/10/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