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後,如揭下重用將處20至30倍罰鍰。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後,如揭下重用將處20至30倍罰鍰。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凡書立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依規定均應於交付或使用時,按適用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貼用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逢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如有另行加頁裝訂方式貼用者,該頁與元件紙面連綴處,仍應加蓋騎縫章,始為合法銷花,印花稅票註銷之目的在於防止重用,且不得以鉛筆劃押註銷,因其易擦拭而無法達成銷花之效果。   該局提醒,已貼用印花稅票,一經註銷後,倘將已註銷過之印花稅票揭下重用,將涉及逃漏應納稅捐行為,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至30倍罰鍰。印花稅雖屬輕稅重罰,但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請特別注意。

更新日期:2014/10/15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