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哪些資料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哪些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民眾向稽徵機關檢舉時,其檢舉內容應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具備以下資料:
1. 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
2. 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被檢舉者如為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3. 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具體事證。
  惟民眾檢舉之事實或提供之資料如係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者,稅捐機關將會通知民眾限期補提供違漏之具體事證,逾期不提供者,依上開要點規定辦理結案。
  該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於受理檢舉案件時,均以密件處理,並由專責人員負責登錄、彌封及編列檢舉人代號,其往來公文亦交由該專責人員以雙掛號寄發。而承辦檢舉案件人員,對檢舉人姓名及檢舉事項,均會嚴守秘密。因此民眾如發現商家有涉及逃漏稅之情事,並掌握具體事證資料者,可安心提出檢舉。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廖素敏,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101)

更新日期:2014/10/09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