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未供公共通行使用者,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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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未供公共通行使用者,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建築用語定義,「騎樓」須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供公共通行使用。因此,房屋取得使用執照設立房屋稅稅籍時,如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騎樓,即主動免徵房屋稅,尚無需納稅人申請。但如變更用途未作公共通行使用者,應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部分民眾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常利用騎樓封閉供住家使用或設攤營業,殊不知已不符合騎樓供公共使用免徵房屋稅的要件。因此,當房屋騎樓封閉,無論係作住家或非住家使用,甚至擺攤供營業使用,既無法供公共通行使用,自不得免徵房屋稅,應按適用的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騎樓原供營業使用或封閉未供公共使用者,應於原因消滅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請減免。

  該局提醒納稅人如對稅捐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10/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