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不因申請分單繳納部分地價稅而免除連帶責任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同共有土地不因申請分單繳納部分地價稅而免除連帶責任

林先生的銀行帳戶近日遭行政執行署扣款,經詢問發現係因與兩位妹妹名下公同共有之土地,已於先前申請地價稅分單繳納,各自負擔三分之一,惟因兩位妹妹皆未繳納致遭扣款,對於行政執行署就其妹妹未繳之2/3地價稅仍向他的銀行帳戶扣款感到疑惑不解。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條及稅捐稽徵法第12條明定,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財政部亦函釋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且此項連帶責任不因分單繳納而有所不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1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林先生之妹妹未繳納地價稅,基於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之規定,行政執行署仍然可就林先生存款帳戶強制執行,以清償稅捐債權。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總   局:3326181轉2362-2369。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5。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更新日期:2014/10/08

發佈單位: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