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房屋得申請按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益信託房屋得申請按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考量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其房屋所有權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應移轉與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與信託土地相同,故於房屋稅得否適用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之稅率,宜與地價稅有關信託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原則一致,爰發布令釋,俾供遵循。     民眾如有疑問洽詢電話:總局(03)9325101~6轉122、125~130、222~228  或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羅東分局(03)9548595~6轉101~106 、201~205 或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

更新日期:2014/10/03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