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應確實申報基本稅額,以免漏報被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應確實申報基本稅額,以免漏報被罰。

朴子市林小姐來電詢問:本公司打算今年出售持有部分股票,有關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之相關規定為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證券交易所得因已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故102年起,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在基本稅額申報及課徵。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營利事業方面重點如下: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扣除額為50萬元、基本所得徵收率12%、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以證券交易所得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
 假設某公司102年度加計證券交易所得後之基本所得額為300萬,則計算公式為:(基本所得額300萬-扣除額50萬)×稅率12%=基本稅額30萬,若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再依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最低稅負稅捐。故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應確實申報基本稅額,以免漏報被罰。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黃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 分機100

更新日期:2014/10/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