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物變更登記為一人派下員個別所有,其申請物權登記之憑證無須課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物變更登記為一人派下員個別所有,其申請物權登記之憑證無須課徵印花稅

非財團法人組織之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物變更登記為一人派下員個別所有,是否應課徵印花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近日核釋,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物辦理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個別所有,如經該管民政機關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證明派下員僅1人,且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或其他規定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或建物登記,其登記原因為解散,並以更名(名義變更)為登記事由者,所持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憑證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不動產契據,無須課徵印花稅。 該局表示,祭祀公業之土地及建物原為其派下子孫公同共有,派下員得於該祭祀公業解散後協議將公同共有之不動產登記為個別所有。又財政部94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5410號函及99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09900212770號令核釋,上開公同共有物之變更登記如屬更名性質,所持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貼繳印花稅;如該變更登記涉及不動產之權屬變動,則該等契據即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應貼繳印花稅。 該局表示,如祭祀公業派下員僅1人者,因與派下員為2人以上須將不動產變更登記為各該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之情形尚有不同,經徵詢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認為倘其派下員僅1人,及非財團法人組織之祭祀公業解散時,不動產所有權變更登記為唯一派下員所有者,二者均無涉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行為,得以「更名」為申請登記事由及「解散」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財政部爰補充核釋此類案件,於辦理物權變更登記時所持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之憑證,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不動產契據,無須課徵印花稅。 若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者,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37、138洽詢。

更新日期:2014/10/02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