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和地上房屋分別登記兄弟所有,地價稅不能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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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地上房屋分別登記兄弟所有,地價稅不能優惠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和地上房屋如分別登記為兄弟(或姐妹)所有,雖供父母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該土地之地價稅仍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也就是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其房屋之所有權人,必須是坐落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是配偶、父母親、子女所有。因此;若土地和地上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弟(或姐妹)所有,雖然房屋供父母親居住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土地之地價稅仍無法享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局另外指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除需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需為無出租或供營業之住宅用地,面積在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部分,且除有已成年成年直系親屬於該處辦竣戶籍登記,否則申請適用優惠稅率僅能以一處為限。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任何疑義,請向該局或各鄉(鎮、市)公所查詢,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撥總機8226121轉182至187。  

更新日期:2014/09/23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