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撤銷申報所蓋印章,應與契約書上之原留印章相符!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契稅撤銷申報所蓋印章,應與契約書上之原留印章相符!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契稅申報後,在尚未辦竣所有權登記移轉之前,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契約時,應由買賣雙方以書面方式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撤銷契稅申報,申報時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正本及契稅稅單外,撤銷申請書所蓋之印章,應與契約書上之原留印章相符。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買賣雙方如同意解除契約,應盡速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若未依規定辦理撤銷申報至形成欠稅,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契稅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2014/09/24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