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及非都市土地同時適用自宅用地稅率之面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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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及非都市土地同時適用自宅用地稅率之面積限制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分別在都市及非都市計畫範圍內有自用住宅用地時,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本法關於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以1處為限。
  該分局指出,至其另有住宅用地供土地所有權人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使用,如該直系親屬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同時准其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其享受自用住宅用地之面積標準,依照同法第17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即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即700平方公尺)部分,超過部分應按一般稅率計算。

 

更新日期:2014/09/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