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被移送執行除需繳清滯欠之本稅、滯納金外,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欠稅被移送執行除需繳清滯欠之本稅、滯納金外,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而執行必要費用,包括函送公文書信所花費的郵資費用、扣押收取存款金融機構所收取的手續費、拍賣不動產所產生的指界費、鑑價費、測量費、登報費及查調資料所生一切行政費用,增加納稅義務人之負擔。

  以拍賣不動產而言,執行機關核發催繳通知逾期後,依個案需要再對欠稅人名下之不動產指界、查封、鑑價等等,其執行必要費用已陸續產生,只是先由移案機關代為繳納,如一筆土地指界費用400元、鑑價費用至少2,000元以上,尚有登報費用1,500元及相關資料查詢費用等等,均為增加執行之必要費用,即使納稅義務人嗣後繳納稅款而不需進行拍賣程序,惟對已發生之執行必要費用仍須負擔,損失實在不小。

  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有欠繳稅捐者,請儘速繳納以免被移送執行,或有收到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時,亦請於期限內儘速繳納,方能免除負擔後續執行必要費用。

更新日期:2014/09/18

發佈單位: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