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土地應注意奢侈稅課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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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土地應注意奢侈稅課徵問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所有土地,如果是持有期間在2年內即申報移轉之案件,因屬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之課稅範圍,即有被課稅之可能。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出售土地被課徵奢侈稅,如果該筆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未申請減免者,請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留供國稅局查核;另外夫妻互相贈與房地,如果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只擁有1棟不動產,那麼受贈人於受贈房地後仍須持有超過2年,才可將受贈之不動產出售,以避免課徵奢侈稅。

  該局提醒民眾,移轉土地前應審慎評估,多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如對奢侈稅有任何疑義,請上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查詢。

更新日期:2014/09/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