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請於本(103)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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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請於本(103)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表示:今(103)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事,土地所有權人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只能從104年開始適用。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把握申請期限,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作農業使用符合課徵田賦要件而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都要課徵地價稅,並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上相關規定,可以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
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更新日期:2014/09/15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