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約雙方合意解除原承攬契約,已實貼的印花稅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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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雙方合意解除原承攬契約,已實貼的印花稅不予退還

(臺中訊)某廠商承攬中部科學園區一件廠房增建工程並訂定書面契約,後來定作廠商因全球布局考量移轉生產線,經立約雙方合意解除原承攬契約,則已實貼的印花稅可否申請退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立契人因不諳法令致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之各項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以印花稅為例,不論是持憑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或是以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應繳或應貼用印花稅票有溢繳或溢貼時,均可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該局所屬八個分局申請退稅。

  但如案例所述,原契約解除係因某種立約時所未考量情事所致,法令適用並無錯誤且計貼金額亦無誤,類此情形,因原契約已書立並交付使用,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於契約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故縱事後合約因故解除或終止,尚不得以合約所載事項並未履行為由,申請退還已繳納或已計貼之印花稅,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2014/09/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