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其於出售前戶籍已遷出,仍符合該條項第4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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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其於出售前戶籍已遷出,仍符合該條項第4款規定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出售前符合同條款第1款至第3款、第5款規定,亦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且於該地設有戶籍,雖於出售前將戶籍遷至其子戶籍處,至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並未在該地設有戶籍,如其遷出戶籍日至該自用住宅出售日之期間未滿1年者,應仍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規定。

民眾如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2014/09/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