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之使用牌照切勿轉賣、移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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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之使用牌照切勿轉賣、移用,以免受罰

(臺中訊)住在龍井區的林先生因轉賣未報廢車輛之牌照,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而懊悔不已。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車輛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如有轉賣、移用者,依同法第31條規定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處罰規定係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因此,牌照一經懸掛移用,違法構成要件即屬實現,且該違章行為經查獲依法裁罰後,如仍違規懸掛使用,經再查獲時,也將再予處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分機402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9/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