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開立之托育服務費用收據得否免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托嬰中心開立之托育服務費用收據得否免納印花稅﹗

縣(市)政府社會局委託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團體或公私立學校辦理各行政區公辦民營托嬰中心,該等托嬰中心其所開立的托育服務費用收據需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各級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又依據財政部76年12月4日台財稅第760138932號函釋規定,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各公私立托兒所,處理公款所書立之憑證,應比照各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免予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係針對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教育機構。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托嬰中心係辦理未滿2歲兒童托育服務之社會福利機構。因此,幼兒園與托嬰中心二者性質不同,托嬰中心則無前揭財政部76年12月4日函釋之適用。該處更進一步說明,如果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機關之名義所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則可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但是,如果不是以行政機關名義所書立之憑證,則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提醒民眾,如對印花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9/10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