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用房屋空置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住家用房屋空置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已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將住家用房屋區分為「自住」與「非自住」兩大類,並擴大自住與非自住房屋稅率差距,自住房屋維持1.2%,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則提高為1.5%至3.6%。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進一步說明,自住房屋需符合以下3要件,才得以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稅捐處提醒您,使用執照所載房屋用途類別雖為住家用,但如空置未實際供居住使用,自不適用上揭自住房屋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嗣後房屋供自住使用時,請記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改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捐處服務電話07-229336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9/09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