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4年1月1日起身障車免牌照稅,修法大變革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104年1月1日起身障車免牌照稅,修法大變革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將於104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增訂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條件限制,重點為:(一) 領有駕照之身障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每人1輛為限。(二) 無駕照之身障者,「車輛限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每1身障者1輛為限」。(三)「免稅額以氣缸總排氣量2400C.C.之稅額(自用小客車1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車主與身障者非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如祖父母、兄(嫂)、弟(媳)、姊、妹(夫)、孫子女等) 親屬關係,稅捐處將自104年起取消免稅優惠並寄發繳款書通知繳納;另若您的愛車是3000 C.C. 自用小客車,原每年免稅額為15,210元,自104年起扣除超過2400C.C.之免稅額11,230元,仍應繳納差額3,980元之使用牌照稅。

該處特別呼籲已核准免稅但不符合修法後免稅資格的民眾,如有其他符合修法後免稅規定之車輛者,請於103年12月31日前向稅捐處重新申請,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您對牌照稅相關規定有疑問,歡迎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7)3631810分機11~1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9/09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