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移掛於其他車輛經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應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處2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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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移掛於其他車輛經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應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處2倍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為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所明定。因此,不論車輛是否已辦理報停,是否已繳納使用牌照稅,只要有轉賣、移用使用牌照的行為即會處罰。

  該局強調,請不要任意將車牌轉賣或移用,否則,一旦查獲有使用行駛公共道路之情事,即會被處該車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請車主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9/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