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按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依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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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按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依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修正施行後,土地徵收採市價補償,無論以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取得,均以當時「市價」計算地價,雙方達成協議者應屬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而有同條第1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2014/09/0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