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受贈不動產,除符合同條例第5條規定情形外,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受贈不動產,除符合同條例第5條規定情形外,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銷售持有2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照之都市土地,不論該等房地之登記取得原因為何(包括買賣、受贈【包括夫妻間贈與】法院判決移轉…等),除依法得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外,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銷售不動產應報繳而未報繳特銷稅或利用各種不當安排(例如利用假贈與、假信託、假出租、人頭買賣、預告登記…等)規避課稅,國稅局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同時將視違章情節輕重,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提醒您切勿聽信不實建議,不當安排規避稅賦,以免得不償失。您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更新日期:2014/09/0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