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稅處罰倍數,依初犯或累犯有所不同!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牌照稅處罰倍數,依初犯或累犯有所不同!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業於自103年6月20日起實施,修正後內容如下: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法主要是將未稅車輛的處罰倍數改為「一倍以下」及註銷車輛的處罰倍數改為「二倍以下」;並且,財政部已於103年8月8日發布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相關內容如下:

   該局表示,修法後查獲或尚未逾行政救濟期間的違章案件都可以適用新的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地方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總局:3326181分機2457至2461、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5至606、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10及317、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07、308),該局會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4/08/18

發佈單位: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