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房屋稅應由誰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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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房屋稅應由誰負擔?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且房屋買賣移轉申報在當月15日以前,房屋稅自當月起由承受人繳納,如在當月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由承受人繳納。

舉例來說,王先生在103年8月18日將坐落於大溪鎮的房屋移轉給李小姐,並向大溪鎮公所申報契稅,鎮公所在受理時就會通報本局核算王先生自103年7月至103年8月共計2個月的房屋稅,先行核發房屋稅單予王先生,等到王先生繳納完畢後,地政事務所才會受理移轉登記;至於李小姐則應負擔103年9月至104年6月共計10個月的房屋稅。

更新日期:2014/08/12

發佈單位: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