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或夫妻贈與取得土地,仍應重新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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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或夫妻贈與取得土地,仍應重新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吳先生來電詢問,剛剛辦好繼承土地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使用情形未變動,是否可延用原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房地用途須為自用,且無出租或營業用情形外,尚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因此,特別稅率對移轉後承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並非當然可適用,尚須視其是否符合前揭條件而定。

  地方稅務局再次提醒,新取得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包含繼承或配偶贈與取得,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於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為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又繼承或配偶贈與後如未重新申請適用,將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8/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