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土地,經查獲非供住家使用,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並補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土地,經查獲非供住家使用,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並補徵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經查獲地上房屋供營業商號、診所、事務所或人民團體等非住家使用,依規定將自使用情形變更之次期按實際供住家及非住家面積比率改課地價稅並補徵差額地價稅。

   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其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出租或戶籍遷出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請於30日內向主動向土地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於期限內申報經查獲者,除追補短繳稅額外,並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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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