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書載明房租現金收訖,應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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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書載明房租現金收訖,應貼繳印花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雖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出租人如收到承租人以現金支付之房租,並在其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者,已具銀錢收據性質,出租人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

該局提醒房屋出租人,由於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承租人所提示之租賃合約書,如具銀錢收據性質而未貼繳印花稅,經查獲者,除補繳本稅外,並會被處以漏貼繳印花稅額5-15倍之罰鍰,出租人不得不審慎。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有專人為您解答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