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續鑑定到期,已取得新的身心障礙證明者,不用重新申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後續鑑定到期,已取得新的身心障礙證明者,不用重新申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日後請記得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後續鑑定日到期前重新辦理鑑定,才能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如未辦妥後續鑑定者,稅務局將恢復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針對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後續鑑定日即將到期之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該局於到期日前一個月發函通知辦理重新鑑定。若已重新辦理鑑定者,該局依內政部社政資訊整合系統查得資料,將主動更正後續鑑定日期,並繼續免稅,車主不用再至稅務局辦理免稅事宜。      如有使用牌照稅疑義,請撥該局電話,037-3319005轉612、613、61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陳文秀      聯絡電話:037-331900轉615

更新日期:2014/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