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可提起行政救濟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可提起行政救濟

(臺中訊)沙鹿的張先生收到使用牌照稅的補稅繳款書,經向地方稅務局詢問原因後仍感不服,要如何主張他的權益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申請復查為開啟行政救濟程序之必要程序,對符合程序規定之復查案件,將依法審查,並作成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如對該復查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所以行政救濟程序是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三個程序且依序進行。

  該局提醒,民眾須注意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三個程序,每一程序必須於法定期間內申請或提起,如申請復查須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提起訴願須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提起行政訴訟須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分機402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