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宅地下停車場部分供住戶共同使用部分對外收費其房屋稅如何課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國宅地下停車場部分供住戶共同使用部分對外收費其房屋稅如何課徵?

(臺中訊) 民眾陳小姐詢問:有關國民住宅之法定地下停車空間,其登記為地上區分所有權主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可以免徵房屋稅嗎?

    臺中巿地方稅務局表示,國宅之地下停車場,如對外開放停車,按車收費,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於共同使用部分,如果由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自行管理,部分單位收費供訪客停放,該收益並歸該國宅共同基金共同使用者,可以由停車位所有權人與國宅管理委員會共同出具切結書載明各類車位使用情形之面積,向稅務局申報使用情形,該局會依照各類使用面積不同,來分別核定應課徵或免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房屋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301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