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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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騎樓走廊地如果是供公共通行,沒有作其他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可檢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但如果有將騎樓走廊地圍用、封閉情形或作營業使用,則已非供公共通行使用,不能減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用地減免標準依地上建築改良物之有無及層數不同而異,在騎樓走廊上無建築改良物者,免徵地價稅;在騎樓走廊上有1層建物者,減徵二分之一;有2層建物者,減徵三分之一;有3層建物者,減徵四分之一;有4層以上建物者,減徵五分之一。至於騎樓走廊地上建築改良物層數之認定,以建築物改良物所有權狀之記載為準。 該局提醒,符合減免要件之土地所有權人請記得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亦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能於當年度適用減免;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

更新日期:201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