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受送達人及送達之效力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應受送達人及送達之效力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無父母或配偶者,得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為稽徵土地稅或房屋稅所發之各種文書,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徵收文書不必對納稅義務人本人送達,如納稅義務人有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者,得對各該人等為送達,同樣產生對納稅義務人本人為送達之效力。 該局提醒民眾,每年4、5、10、11月分別為使用牌照稅開徵及使用牌照稅營業用上期開徵、房屋稅開徵、使用牌照稅營業用上期開徵、地價稅開徵期間,請特別注意上述月份,若未收到繳款書者或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玉里分局888-2047或利用網站(http://www.hltb.gov.tw)查詢更多更詳細的稅務資訊。

更新日期:201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