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空地供公共使用期間仍應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法定空地供公共使用期間仍應課徵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以建築物之法定空地規劃為人行道或停車場等供公共使用活動之空間,以增加房屋之功能性,該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不能減免地價稅。

該分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因為法定空地係為建築基地法定應留設空地之面積,為建築基地之部分,屬於供建築使用之土地。故而,法定空地仍應依法課徵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如該法定空地為自用住宅用地,可併同主建物坐落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只要土地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期即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或撥地價稅(08)8354780轉102至105,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惑。

更新日期:201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