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房屋出租將影響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房屋出租將影響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房屋雖出租但並無營業,為何會收到補繳之地價稅單?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條件外,且需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該地上建物供出租使用,應自出租之次年期起恢復按一般土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補徵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之差額地價稅。     該局表示,目前正值地價稅清查期間(103年1月1日至9月30日),稅捐稽徵機關就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申報所得租賃扣繳...等資料勾稽查核,民眾如有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現已供營業使用、出租或全戶戶籍遷出,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主動申報改課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據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戶籍遷出或地上建物供營業、出租,被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日後戶籍遷入或地上建物因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務必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始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維護自身權益。     您如想更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您多多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3620909分機811、814至817、民雄分局2260505分機111至116查詢,或上http://www.cyhtax.gov.tw/查詢。

更新日期:201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