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新規定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新規定

立法院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規定,增訂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條件限制,對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並領有駕照之身障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所有,每人以1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每一身障者以一輛為限。符合上開免稅條件車輛之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以2,400cc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以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新臺幣1萬1,230元) 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原無「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等條件限制,致發生假藉身障者名義申請免稅,造成稅源流失,影響地方財政及社會公平,財政部爰修正該條款免稅條件。又因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為免徵納雙方爭議及困擾,同時規定該修正條文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即104年1月1日起施行。 洽詢電話:(03)9325101轉140~146     傳真號碼:(03)9321614  

更新日期:201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