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修正公布,非自住房屋將調漲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稅條例修正公布,非自住房屋將調漲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案,業經 總統於103年6月4日公布,並自同年月6日生效,有關住家用房屋課徵稅率,除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房屋稅率仍維持1.2%外,非供自住及非屬自住者將調漲為1.5%~3.6%。同時也擴大營業用房屋課稅標的規定,將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納入營業用房屋課稅,稅率為3%~5%。另增訂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之房屋稅率為1.5%~2.5%,及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徵收率依法由各地方政府在法定稅率範圍內自行規定,本縣將依程序提報各徵收稅率送交議會審議通過後報請財政部備案並施行。

更新日期:201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