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不再供營業使用,需重新申請,始得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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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不再供營業使用,需重新申請,始得適用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所有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範圍內,可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 (9月22日) 前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該局表示,經核定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其用途已變更,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後如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時,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例如納稅義務人102年1月1日起出租或營業1年,經該局查獲,改核自102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補徵地價稅差額,如103年起停止供營業或出租,納稅義務人不得主張其只有102年度出租、營業,103年實際並未出租營業而要求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而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方可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土地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於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徵,若未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除追補應納稅款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受罰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 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