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分期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主,未如期繳納者,使用公共道路仍應受罰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核准分期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主,未如期繳納者,使用公共道路仍應受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曾接獲民眾反應,因未繳納使用牌照稅,逾滯納期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強制執行,已經核准分期繳納,為何還會收到罰鍰繳款書呢? 稅務局提出說明,民眾購買車輛即有繳納使用牌照稅之義務,如因欠繳,被移送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強制執行,但民眾確實因為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經執行機關同意,且民眾均遵守約定如期繳納之分期期間,使用該車輛於公共道路(含行駛及停放) ,可予以免罰。 不過,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付款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依規定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繳清,如未繳清,使用該車輛於公共道路(含行駛及停放) ,就會被處以罰鍰。 該局表示, 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至246,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