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房屋,請記得於期限內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向法院標購房屋,請記得於期限內申報契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屬買賣行為,拍定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凡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與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依規定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向法院標購本市房屋,拍定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證明書影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向該局辦理契稅申報。

    該分局再次提醒,拍定人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000元,民眾如有向法院標購房屋者,別忘了於期限內申報契稅,以免逾期申報受罰。

更新日期:201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