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看診時自行負擔費用之部分,請記得索取收據並檢視有無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醫療院所看診時自行負擔費用之部分,請記得索取收據並檢視有無貼用印花稅票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至醫院或診所看診時,屬非健保自行負擔費用之收據,應由何人貼用印花及稅率為何? 依據印花稅法規定,醫療院所收取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每件應由立據人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如為已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則應加蓋「印花稅總繳」戳記。而醫療院所如未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經查獲者,除應補貼印花稅票外,尚需處5倍至15倍之罰鍰。所以民眾至醫院或診所看診時,如屬非健保自行負擔之費用(自費),請記得務必索取收據,而自費金額達250元以上時亦請一併檢視該收據是否已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民眾看診時主動索取收據並檢視是否貼用印花稅票,除可避免醫療院所逃漏印花稅外,該收據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醫藥費用部分時,亦可於申報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在列舉扣除額中申報扣除。是故,提醒民眾至醫療院所看診時請務必索取收據。

更新日期:2014/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