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修正,非自用房屋稅調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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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修正,非自用房屋稅調漲

政府為符合社會正義,保障自住權益,抑制囤房投機炒作,擴大自住與非自住稅差,總統府於103年6月4日發布總統令,公告修正施行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調高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率為1.5%至3.6%,並且擴大營業用房屋課稅標的。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本次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住家用房屋除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維持為1.2%,增列其他供住家用者,稅率級距為1.5%~3.6%,各地方政府另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同時也擴大營業用房屋課稅標的規定,將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比照營業用房屋,稅率由1.5%至2.5%,調整為3%~5%。至於實際調整幅度,或是否採取差別稅率,將整體研議後,送經議會審議再報財政部備查,並據以施行。 另外,該局進一步表示,今年房屋稅除了將修正稅率外,將一併檢討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及地段率。基於本縣公告的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已沿用30年均未作合理調整,以致房屋標準價格嚴重偏離實際情形而無法覈實核定房屋現值,預計於104年召開本縣不動產評價委員會進行調整。 民眾若對房屋稅尚有任何問題或需進一步瞭解,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8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201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