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房屋專供宗教團體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私有房屋專供宗教團體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

(臺中訊) 常有教堂、寺廟之管理人詢問,教堂、寺廟,可否申請免徵房屋稅?應檢附何種文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免徵房屋稅。如房屋登記個人名下或未專供傳教佈道使用或未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者,則不符合減免規定。

  稅務局指出,教堂、寺廟於申請減免房屋稅時教堂部分應檢附財團法人登記證,寺廟則應檢附寺廟登記證暨寺廟登記表以供審核。此外,寺廟在各地設有分支機構道場的,若也是專供弘教佈道,其房屋稅的減免,按現行規定,該分支機構(道場)應依規定先辦理寺廟財產登記,連同寺廟登記表向所在地稅捐處提出申請減免稅捐。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符合該免稅要件的房屋,請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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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6/03